当前位置:首页 - 主编导读 - “世纪大审判”的启示

“世纪大审判”的启示



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2006年出版

    [说在前头]
    整理“辛普森案”系列文章,实在算是一项浩大的工程。完毕那刻,第一时间浮现的感受是心累,仿佛刚刚经历了一场价值体系的崩塌,眼前是遍地疮痍,胸口淤积着种种情绪,无处安放。最后,我在文章题目的位置应情应景地写下了五个字:“沉重的宣判”,那一刻,我看到了一辆白色轿车,在平坦的公路上疾驰,渐渐消失为远方的一点;我听到了老高德曼颤抖的声音:“今天,我们输掉的是这个国家!”经过这次审判,美国已经不可能再和以前完全一样了。我想这最后的一句话,也可以用在我的身上。接下来,我就想把这些改变坦白地告诉你,也许这就是静雅思听网站选择“辛普森案”的根本原因吧。
    “辛普森案”系列节选自林达先生所写的《近距离看美国——历史深处的忧虑》一书,透过这个碰巧发生的案件,林达先生为我们勾勒出了美国司法制度的概貌,话题看似严肃,描述却丰富立体,要是寻根究源起来,就会发现事情并不只是案件本身那么简单。横亘在国与国之间的那些粗暴线条,隐瞒了太多故事,滋生了太多误会。国界分隔开的不只是土地,更是文化,是价值观,是对于人生的定义,而我们的眼界是不该被阻断的,我们有理由去窥探一番:那些呼吸着同样空气的他们,究竟在过着怎样的生活。而林达先生的“近距离看美国”正是这种先驱体验的传达,虽不如零距离的接触来得真切,却也足以让我们秉承着小中见大的精神感叹良久了。
    “辛普森案”系列前后十六篇,听下来并不轻松。不就是个普通的谋杀案吗?有什么好讲的?至于这么拖沓地长篇大论吗?是啊,这个案子到底在讲些什么,我们又该去听些什么,相信搞清楚了这一点,你一定会迫不及待地投入其中,生发出如我一般的感慨。
    在重访美国的过程中,我的思想也在经历着层层探绎的过程:先是对某个现象或结果感到不可思议、然后是被深层的真相震撼、最后是理性坦然地接受了美国人的思路:我就知道他们一定会这样做!正视事实、探究真相、溯源历史,你会发现:现实的困惑、莫名的结局、难懂的解释,如此种种,其实美国人早已在历史的源头,就告诉了我们答案。
    下面,就让我们一起还原真实的辛普森案。

    [独特的司法精神]
    还要提一句,在品味整个案件之前,我们要先搞清楚美国的司法精神是什么,这对于理解美国思路会很有帮助。我们时常会听到或运用这样一句话:“宁可错杀一千,不可放过一个”,这是一句感染力极强的话,说的人往往斩钉截铁、一脸正气,听的人则心潮澎湃、倍受鼓舞。而美国人的思路却是这样:宁错放,毋错杀。因为美国人对于刑事案件的审判从来不持有完全“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过一个坏人”的乐观态度。他们相信会发生一些情况使大家都难以判别,而在这种情况下,他们的原则很简单,就是“宁可放过一千,不可错杀一个”!以期最大程度的保护公民的自由。
    说清楚这一点很重要,在“辛普森案”的审理过程中,你会发现这种精神已经浸透到美式司法程序的每个细节,简直无处不在!

    [刑事诉讼的司法程序]
    我们先来把“辛普森案”的整个审理流程梳理一遍吧。
    “辛普森案”发生在1994年6月12日,一个毫无预兆的平静傍晚。在洛杉矶的一处高级住宅区内,突然响起了焦躁不安的犬吠声。偶然经过的邻居被这只浑身血迹的小狗执意拉扯着,不得已跟随而去,之后他看到的场景,成了一生的梦魇:两名死者,一男一女,扭曲着身体躺在地上,满身血痕,形容惨不忍睹。其中的女死者妮可,正是美国橄榄球明星辛普森的前妻。
    警方随后赶来,在现场展开调查,当即发现了大量证据:现场采集的血迹,经DNA测试与辛普森的血型相同;现场发现的鞋印,尺寸也与辛普森的相同;在现场还找到了一只稀有的皮手套,随后警察赶往离此不远的辛普森家,在他家的屋后发现了同一副手套的另一只;此外,还在辛普森的汽车里发现了血脚印,他的卧室里还藏有带血迹的袜子……如此一系列确凿的证据摆在面前,再加上辛普森与前妻不和已久,时有纠纷,有明确的杀人动机,让人不得不产生自然的联想:辛普森就是凶手。这在我们看来已是无需争辩的事实,这案子还有什么好审的?从速判掉,按律定罪,也就了事了。
    可美国人并不这么想,只有通过一套严密的司法程序去审核、去判定之后得出的结论,不论怎样,他们才会接受,这已经形成了一种逻辑惯性,马虎不得、省略不得。于是,代表原告的检方律师团迅速组织起来,代表被告辛普森的辩方律师团也随之成立,双方都可谓阵容豪华,难分伯仲;本案的法官由素以“公正无私”闻名的伊藤法官担任;经过层层筛选,本案的陪审团,这些真正掌握着被告生杀大权的陪审员们也端坐在了法庭的角落。这里要提一句,美国法庭上的法官,只相当于一场足球比赛的裁判,他只能去监督整个审判过程中是否有人违规,而不能去决定比赛的胜败,真正做出最终判决的是陪审团,这点在之后还会详细说明。
    总之,美国法庭的四大要素:检方、辩方、法官、陪审团终于凑齐。可审判却还不能开始,在这之前还有一项极为重要、事关结局的法律程序要进行,那就是“审前听证”。
    所谓“审前听证”,就是指,在陪审团不在场的情况下,先由法官来决定:哪些证据可以呈堂、从而在法律上生效,而哪些证据不能呈堂、只得当庭作废。看到这里,你是不是觉得莫名其妙?这是一起凶残的谋杀案,且唯一嫌疑人已经落网,应该唯恐证据不足、无法定罪才对,怎么现成的证据还可能让它作废呢?
    因为在美国,警方如果没有非常确定的理由——像猜测,推理和怀疑都根本不算真正的理由——是根本拿不到搜捕状的,没有搜捕状就意味着不能非法闯入嫌疑人的私人住宅,获取第一手证据。那么,如果警察在无搜捕状的情况下私闯民宅进行搜查,并且如愿拿到了证据,又会怎么样呢?答案很简单:证据作废,放案犯回家。难以理解是吧?可美国人的理由是:如果在成功获取证据的事实面前就忽略警察的违规操作,那么人民还有什么能力把那些滥用职权、为非作歹的警察挡在门外呢?因此,“审前听证”在这样的逻辑下,成为合理且必不可少的环节。
    再说辛普森案,之前提到过,警方是从案发现场直接赶到距此不远的辛普森家,并且当场获得了带有血迹的种种证据。而这一切都发生在没有搜捕状的情况下,那么证据会有效吗?伊藤法官是如何裁决的?相信你已经开始对本案产生兴趣了吧!这个案子真的不简单。
    “审前听证”已结束,审判却还是不能开始。检方还要先确定指控的罪名,这是一项十分讲究技巧性的决定,由于陪审团最后作出的判断并不是“有罪”或“无罪”,而是“罪名成立”或“罪名不成立”。因此如果提出一级谋杀罪的指控,罪名成立当然可使罪犯获刑较重,但同时,检察官的胜诉风险也大得多;如果提二级谋杀罪,胜诉的把握性更大,但量刑较轻,难以大快人心。这绝对是考验检察官勇气与决心的时刻。
    审查了证据的有效性,确定了指控的罪名,随着辛普森表情肃穆的那句回答:“罪名百分之一百的绝对不成立”,“世纪大审判”终于进入了听证阶段,这是美国司法程序中最为漫长、也最有看头的部分。
    所谓“听证”,就是检辩双方的一场智慧与应变的较量,先是由检方提供证据和证人,然后由辩方提供证据和证人。而在作证过程中,检察官和辩护律师所能做的事情就是提问。提什么问题,怎么提法都大有讲究。总的来说,与证人观点一致的一方,必须通过提问和证人的回答,使一旁的陪审团相信证词是可靠的。而另一方,却恰恰相反,他必须挖空心思千方百计地提出一些证人感到难以回答的问题,或者让证人的回答出现矛盾,或者刺激证人的感情薄弱点,使证人在情绪激动时证词出现漏洞,甚至于直接对证人本身的信誉和可靠性提出质问。
    当然并不是什么问题都可以问,有些问题也会遭到对方“抗议”、从而在法官的判断下被禁止:最常见的如“与本案无关”的问题,不过与本案是否有关还要看法官的评判;或是一些诱导性的问题也是不允许的,比如说,你不能先确定一个事实,问证人是不是这样。这也是犯规的。
    在美国的法庭上,最看重的莫过于证据,可“看重”并不代表着急切地认可,这个“看重”的意思是,因为它有可能成为最终定罪的凭证,所以我们更要审慎对待。而什么样的证据才能最终成为刺向罪恶的利剑呢?用一个美国法律中的词汇,叫做“超越合理怀疑”,意思是说:证据要禁得起一切合理质疑的推敲,要百毒不侵才有效。这个“合理质疑”有时候在我们看来无异于“无理取闹”,因为它只是一种凭空的臆想,只是把可能出现的状况摆在陪审团面前,没有任何事实依据与理论支撑,可只要这种臆想是可能出现的,哪怕出现的概率微乎其微,你就要要承认这种质疑的合理性,从而对证据的最终成立构成威胁。
    美国人之所以对于证据怀着如此审慎、质疑的态度,正是因为他们确信:再严密的科学、再诚实的证人,都有可能由于某些原因变得不可靠,冤案是永远无法彻底避免的。
    而在整个案件审理的过程中,检察官最重要的工作就是:向陪审团证明,取证是科学的,证人是可信的,是“超越合理的怀疑”的,这叫做“具有证明的负担”。同时,辩方律师却根本不必去证明什么,他们唯一要做的就是对证据、证人提出怀疑,并且使陪审团对证据、证人的可信度也发生怀疑,那么,就胜利有望了。而至于辛普森案,辩方也是在这一点上找到了突破口,让胜利的天平开始倾向辛普森。
    听证结束后,“结辩”开始了。
    所谓“结辩”,就是检辩双方分别向陪审团总结自己的证据,陈述自己的观点。此过程中,检辩双方都充分运用了他们有可能利用的一切办法,包括各种表达方式、各种展示手段,去试图说服陪审团,相信自己的结论。
    不管怎样,历时九个月,聆听了127名证人的“世纪大审判”,在遍历了司法程序的每个环节后,终于走向了最终判决。

    [费解的陪审团制度]
    前文中我们提到过,在美国的法庭上,真正拥有最终裁决权的是陪审团,他们端坐在不起眼的角落,静观其变而不露声色,一露便是天堂或地狱的宣判。那么组成陪审团的,究竟是些什么人?说出来你可能不信。只要是在案发地法院的管区之内,年满十八岁以上的美国公民,都有义务承担陪审员的角色。说白了,陪审员就是一些在美国随处可见的寻常百姓,只不过在某一刻坐上了法律的权力顶端,完成使命后便继续正常的生活。
    虽然审判的权利在于人民,但是陪审团最终的设立还是要经过严格的筛选,这个筛选的原则就在于尽量避免主观认识对判决的干扰,以期对被告做出最公正的审判:首先是与案子有关的人员,包括与原告或被告有联系的人不得入选;有一些职业有可能产生思维倾向的,比如律师,医生,教师等等,也不得入选;还有一些由于环境和经历所造成的有心理倾向的候选人也不得入选,例如有一名女候选人曾经有过被丈夫虐待的经历,而辛普森也曾经打过他的前妻,于是这名候选人的资格立即被法官取消了,以免她在作判断时触景生情,不由自主地“公报私仇”;此外,还要考虑性别比例、种族成分等因素。就这样经过层层过滤,最终在304名候选人中选出了12名陪审员和12名候补陪审员,组成了“辛普森案”的陪审团。
    还有一点值得说明,这些选出来的陪审员们自宣誓就任之后,就被完全隔离了,不可以看报纸,不可以看电视新闻,不可以互相交流和讨论案情。他们能够得到的全部信息,就是法庭上被允许呈堂的证据,因此在判断时不会受到新闻界的推测和不合法证据的影响。这实在令人不可思议,陪审员在那段时间里,简直还不如嫌疑犯自由。
    见证整个法庭听证过程,做出最后的判决,这不是件容易的事。对于陪审员而言,该如何判案是有一套严苛的法律约束的:比如说,一切以法律为依据,要以证人物证为凭据,不可轻信双方的律师,不可以参与自己的想法和看法,要确信证据毫无问题才可以作罪名成立的判定,等等。还有一点极为重要,那就是陪审团的审判逻辑:陪审员作为一个个人,他可以相信被告是有罪的,但是作为一个陪审员,如果他认为检方的证据尚且不足,他就一定会投票选择判定被告“罪名不成立”!而法庭上对于“罪名不成立”的解读,是“证据不足,不能定罪”,而不是“此人清白无辜”。有罪或无罪、罪名成立或不成立,是完全分开的两种判断逻辑,前者是道德评定,而后者是法律结论。而陪审员的职责就是在法律的监督下,作出具有法律意义的判决。
    而且,不论陪审团最后作出什么样的裁决:“罪名成立”或“罪名不成立”,都必须是陪审团全体陪审员一致的意见。只要意见不能取得一致,就必须宣布这一次审判“宣告失败”。此后,检方可以选择重审,那么一切已经来过一遍的程序都必须从头再来一遍;也可以选择撤销起诉,有时是因为检方认为再审也不可能使陪审团一致同意他们所提出的罪名,就认输放弃了。有时则纯粹是出于经济原因,检方不愿意或者不可能再承担庞大的诉讼开支,因而放弃。
    以上就是关于陪审团制度的概况,可有个问题却仍然困扰着我们。
    我们看到在陪审团中,陪审员的组成可谓五花八门,人种肤色各异,有业无业不论,有知识就有知识,没文化就没文化。要知道,在美国,最强大的就是法律队伍了,法律博士一大堆,为什么偏偏要找一帮“外行”来作“法官之上的法官”呢?更何况,这是一个出了名的“现代国家”,怎么会“落后”到依靠“乌合之众”来判案的地步呢?
    这是因为:美国陪审团制度的设计,强调整个审理过程是完全由专业的律师操作,由精通法律法规的法官控制“公平审理过程”。当所有合法证据都已经摆在大家面前,如果一切是清清楚楚,一目了然的,一般常人的智力已经足以判断。如果证据是矛盾的,有疑问的,法律指示必须判被告“罪名不成立”。如果一切是有争议的,法律也规定审判将宣告失败。因此,这个时候,关键的问题已经不是判案者是不是专业人员的问题,而是判案者是否公正的问题了。这个公正,是指判案者首先绝对没有陷害被告的动机,并且尽可能不受任何其他影响,而仅仅以证据为依据去进行判定。而陪审员独立于政府之外,独立于司法系统之外,独立于任何政治势力之外,不受任何操纵。他们的判断,就是一般民众放在法律对陪审团的规定之下都会作出的判断。因此,陪审团制度确实有它难以替代的优越性。

    [被告的权利]
    这个小标题似乎有点奇怪,被告的权利?谁在乎?他又有什么资格享受权利?
    其实这些都是很自然的想法:当一件凶杀案发生,嫌疑人被抓获,我们的首要念头往往是急切地希望“证据被坐实、嫌疑犯被定罪、正义得以伸张”,于是大快人心。在我们的概念中,坐上被告席的肯定是个“坏人”,他早已等同于半个罪犯了,那就先置于死地而后快再说吧。这是每个人的道德潜意识,本无可厚非。
    与此同时,我们也都在默认着一种事实:那就是刑事案件永远是一件“打击坏人”的事情,只有“坏人”才会卷进去,而自己属于“好人”之列,也就永远不会受到牵连。于是“从重、从快、从严”的判决,总没什么坏处,就算是误判,倒霉的也总是“坏人”。
    于是,这里面就存在着被我们忽略的矛盾了:是“好人”还是“坏人”到底谁说了算?坐在被告席上的就一定是“坏人”吗?
    事实上,一个国家的法律是针对它的整体人民的,只有当它对所有的人都是公正的时候,任何一个“个人”才有可能在任何情况下都受到法律的保护。相反,如果一个社会纵容对一部分大家认为是“坏人”的人草率处理,表面上看起来有可能是维护了“好人”的利益,但是事实上,在这种情况下,已经隐含了对每一个人的公民权利的威胁。在一定的气候下,某些无视公民权、践踏公民权的“细菌”,就会不可阻挡地发展起来,危及每一个“个人”,那时候,好人、坏人都通通无法幸免。当上述的“细菌”,抱着某种目的,把无辜的你推向被告席,在这样的舆论氛围下,你还有什么权利证明自己的清白。因此,法律如果是绝对不保护坏人的,那么这样的法律也同样是不保护好人的。
    因此,在美国《权利法案》的十个条目中,竟然有五条是用来维护被告权利的。位于被告的位置,只是表明一个公民正在处于极为不利的形势中。而我们要做的,首先是让他有权力为自己辩白、有权利证明自己的无辜,其次才是为毫无疑问的罪行定罪。其实,美国的司法制度当然也是希望寻找罪犯,但是与此同时,它也承认面临这样一个困难,就是在案情复杂的情况下,它做不到“不错判一个好人,也不放过一个坏人”。因此,它并不强求一定要找出罪犯。同时,在对一名被告判断困难的时候,它倾向于“错放”,而不是倾向于“错判”。
    于是,在这样的司法理解之下,一个被告在美国拥有着这样的权利:
    1.不论被告被控的罪行有多么严重,不论检方手中掌握的证据看上去是多么的有力,在他被宣判有罪之前,都必须假设他是无罪的。
    2.报告上法庭时可以身穿西装,以便给陪审团留下个好印象;而不用身着囚服、戴手铐脚镣,让陪审团在第一印象上,就与真正的罪犯挂钩;
    3.被告可以主动放弃你请律师协助的权利,但是不可以因为没有钱而被迫失去这样的权利。如果平民请不起律师的话,那么,法庭将会为你指派一名律师;
    4.被告有知晓一切情况的知情权,包括被控的罪名和理由、哪些证据会呈堂、与原告的证人当庭对质……被告还可以要求以强制手段促使对自己有利的证人出庭作证;
    5.被告如果在审判前主动认罪,他可以得到法庭给他的一个交换条件,换取一个略轻一些的刑罚;
    6.被告不得被强迫自证其罪,也就是说被告有权拒绝说出对自己不利的证词。这句话可以引申为那句大家耳熟能详的名句:“你有权保持沉默。”依据就在这里,你可以拒绝说出对自己不利的证词。警察要是在抓捕嫌疑人时忘了说这句话,那会怎么样呢?没办法,那就只好放嫌疑人回家了;
    7.被告不得为同一罪行而两次被至于危及生命或肢体之处境。也就是说,对于一个罪行,刑事起诉只以一次为限。如果报告已被判无罪释放了,你就不可能再因为同一案件而对他实施起诉。这有效防止了执法人员由于心有不甘,明天弄到一点什么,重新起诉,后天有些借口,又重新起诉,从而对公民构成无休止的骚扰;
    …… …… ……
    如此种种,上述提到的只是一部分而已。其实,保护被告,就是在保护每个公民,谁知道被告的那个位置上,明天坐的会是谁?

    [要道义还是公正]
    “辛普森被判所有罪名不成立!”
    这是我们都知道的结局。还记得本案刚开始的时候,我曾经提到一种说法:本案证据确凿、动机明确,实在没有什么好审的。可历时九个月的审判,代表大众的陪审团却因为一点在我们看来无关大局的质疑,而把这个唯一的嫌疑人当庭释放了,这实在让人不明所以。
    如果辛普森真的就是凶手,那就意味着被害人的公道将永远无法讨还,正义将永远无法伸张,面对着道德的责难,面对着深重的代价,美国人选择了什么?
    我在这里先给大家讲讲本案的三个细节:
    1.律师的职责:
    什么是律师的职责?伸张正义吗?还是把被告推向地狱的深渊?美国人的答案是这样:不论律师的顾客是什么人,在收取顾客费用的同时,就提供尽善尽美的法律服务,使他的顾客能够最大限度地利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公民权利,如果把过多的社会责任压在律师头上,不仅是不公正的,而且还有可能使这个职业产生畸变。如果律师的责任是伸张“正义”的话,那么什么才是真正的“正义”?听谁的?把被告定罪就一定是“正义”得到伸张了吗?如此一来,大量处于不利位置的个人,就会由于得不到应有的法律保障而失去他们的合法公民权利,他们最基本的自由与生存的权利,都有可能被风靡一时的所谓“正义”一口吞掉。
    2.法庭的公平:
    之前提到的“无罪假定”原则:即被告在尚未最终宣判时,都必须认定他是无罪的。这一条实际上是在保证检辩双方在道义上的绝对公平,从而保证得出公正的判决。在法庭上,检方即使手中掌握确凿证据,你所能做的,只是让证据说话,而不能有哪怕是些微的表示,以暗示双方有道义上的差异。如果检察官有任何抬高自己在道义上地位的迹象,比如说,宣称自己是在伸张正义,而暗示辩护律师是为罪犯开脱等等,都是违反了“公平游戏”的原则,是严重犯规的行为。否则,被告律师一出场就矮三分,就根本谈不上“公平”二字,被告也就很有可能轻易沦为“待宰的羔羊”了。
    3.民众的回答:
    在“辛普森案”宣判之后的民意调查中,出现了这样的场景:
    “你觉得辛普森有罪吗?”
    “有罪。”
    “如果你是陪审员,你会判他罪名成立吗?”
    “不会。”
    这是几乎所有美国人强忍伤痛的答案,不论他是黑人还是白人,不论他觉得辛普森是有罪还是没罪,可有一点是他们的高度共识,那就是:辛普森受到了公正的审判!
    究竟是追求道义上的圆满还是寻求法律上的公正?是个很难取舍的问题。从以上的三个细节中,我们看到了美国人的态度:他们能够清楚地把一个人“是否犯罪并且得到了判罪”,和他是否受到了“公正的审判”区别开来。他们当然也希望伸张“正义和公道”,但是与此同时,他们也承认面临这样一个困难,那就是在案情复杂的情况下,不可能做到“不错判一个好人,也不放过一个坏人”。因此,在对一名被告判断困难的时候,他们倾向于“错放”,而不是倾向于“错判”,因为草率的错判是双重的犯罪:即嫌疑人被冤枉;真正的罪犯逍遥法外。综上所述,美国人并不强求一定要找出罪犯,他们首先寻求的是对被告的“公正的审判”,尽量去避免冤案的发生。至于结果,他们可以坦然承受。

    [自由的代价]
    还是回到美国人的司法精神上来:宁可错放一千,不可错杀一个。这是美国人为自由所作出的承诺,但这种承诺的背后,却是血淋淋的代价。
    “错放一千”,意味着良知的谴责、意味着要面对无数受害者冤魂的哭诉、意味着错放的越多,就要承担越多的社会风险,这是每个美国人都正在以及要继续去支付的代价。
    是什么让他们这样义无反顾?很简单:对自由的追寻。
    如果回到历史中,看看美国人的建国历程,看看这个始于自由意识的国度,是如何在一片蛮荒之地上灼灼闪耀的,你就会明白:这是美国人为自己选择的制度,他们尊重这个制度,他们接受这个制度下的任何结果,并愿意为它承担风险。
    正如我在“辛普森案”终结篇的点评中写到的那句话:生活仍在继续,路尚远,在片刻的悲伤与怀疑过后,美国人再次义无反顾地踏上征程,这是一条自由与代价纠缠不清的坎坷来路,也仍将是一条继续在自由与代价之间做出权衡的漫漫去路,这一切从最开始就未曾改变过。这是一条美国之路,他们已经走了很久,且此刻仍在路上。


“沉重的宣判”系列文章下载:
        沉重的宣判之一:“毫无悬念”的血案
        沉重的宣判之二:缓缓拉开的序幕
        沉重的宣判之三:铁证也可能作废
        沉重的宣判之四:指控的技巧
        沉重的宣判之五:狼狈的证人
        沉重的宣判之六:百毒不侵的证据才有效
        沉重的宣判之七:宁错放,毋错杀
        沉重的宣判之八:证明的负担
        沉重的宣判之九:一致通过才算数
        沉重的宣判之十:任何人不得被强迫自证其罪
        沉重的宣判之十一:证人是把双刃剑
        沉重的宣判之十二:最后的陈述
        沉重的宣判之十三:最后的判决
        沉重的宣判之十四:正义?公平?
        沉重的宣判之十五:不可替代的陪审团
        沉重的宣判之十六:自由的代价


网上购书:
    卓越亚马逊:http://www.amazon.cn/dp/bkbk411452
    当当网:http://product.dangdang.com/product.aspx?product_id=919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