沉重的宣判之四:指控的技巧
- 内容作者:
- 林达
- 内容播音:
- 阿柯
- 相关标签:
- 指控,权利,公民,陪审团,谋杀
- 时间长度:
- 约14分钟
- 发布时间:
- 2008-08-13
- 文件大小:
- 4.97M
- 内容介绍:
- 震撼之后的感叹。这是作者来到美国后,最常浮现的心理状态。震撼地是闻所未闻的思想,感叹地是这种思想迸发出的人性光辉。 在《权利法案》的十个条目中,就有五条涉及保护涉嫌案犯的权利,这实在令人诧异。这是因为,在美国,处于被告位置只能说明一个自由公民处境不利,并不意味着他已经成为罪犯而失去自由;其次,被告面临的检查官与警察,往往代表着政府力量,普通人根本无法避免被冤枉或陷害。因此,美国的司法制度就是要保护一个普通人在处于这种不利地位的时候所拥有的自由和基本权利。再回到本案,检察官又面临着一个重大难题,那就是提出什么样的罪名指控,这绝对是一个技巧性问题。由于陪审团最后作出的判断并不是“有罪”或是“无罪”,而是“罪名成立”或是“罪名不成立”。因此如果提出一级谋杀罪的指控,罪名成立当然可使罪犯获刑较重,但同时,检察官的胜诉风险也大得多;如果提二级谋杀罪,把握性更大,但量刑较轻,难以大快人心。那么,检察官究竟是如何决定的呢?请听本篇。


